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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劳动仲裁中一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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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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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10 21:17: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U$ K* {0 E" c4 Q' l% [7 O& N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9 ]1 D- M$ f* H4 L: U% m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 y4 a9 d; t3 U9 S- t, S5 ^$ N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6 |, O8 {8 A+ x4 d: ^) {2 \) q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 S* o, s' G0 m7 O% c' |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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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Z) q: H) D1 x1 |* n6 X) ]+ O$ F' Z5 W: k- N4 @& B
虽然当中明确约定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不受时限的限制,但在实际仲裁过程中往往发现,如果举证不利,其要求补偿或补发的内容通常都超过时效一年,请问您在碰到的仲裁案中,是否也有同样的情况?3 Y7 ~. t7 v9 i& }&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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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9-11 08:42:32 |只看该作者
申请仲裁是在一年之内,补偿或不发内容不受限制。
( `# V& \6 c! Z) F$ I个人拙见。
一场雨,有时候下的不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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