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经济补偿争议
A公司与B君于2008年5月20日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B君的工资单显示从2008年6月起,每月均有代扣社保个人承担部分金额;
2010年5月A公司在整理社保资料时,发现一直未给B君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于是A公司立即做以下补救措施:
1、从2010年5月起为A君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2、电话向B君致歉,并表示立即为B君办理补缴相关手续。
B君得知此事后,希望公司能将补缴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应承担部分及个人应承担部分)全部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B君,同时从2010年5月份开始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对于B君的要求,A公司表示:社保是一项强制义务,以现金方式返还于法无据。公司已从2010年5月开始给B君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由于补缴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将在6月份为B君办理补缴手续。
2010年6月初,B君得到行业内另一家单位的高薪邀请拟另谋发展,于是B君于2010年6月2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立即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2、要求A公司给予相当于2.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3、要求A公司一次性给予未办理社会保险的补偿(金额相当于B君入职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请问:B君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理由是什么?
我认为B君要求能够得到支持,依据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B君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补偿金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两年一个月 即2.5个月补偿金
关于一次性给予未办理社会保险费倒是没有相关规定,但是仲裁机构会予以支持补交保险,其成本大于公司应承担保险费。 1、2项可以支持,第3项的话,没有法律依据,只能是补缴,而且双方各自负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都应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我的疑问是,补缴手续的延迟问题。若公司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已经于2010年5月开始为B君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手续,但是因为补缴需要相关资料而造成补缴延迟至6月份才开始缴纳,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的,那么仲裁会怎样认定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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