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呵呵~~真外企这根本就不是问题! 百度一下,这文章出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答案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479号)与 《劳动合同法》中都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当员工不存在严重违纪、失职等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不得在该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顺延至该期限结束。有关医疗期的长短法律政策也有其明确界定。同时,医疗期并非必须一次休完,医疗期3个月的可以在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是否可以解除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首要了解的就是患病员工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以及享受医疗期的条件。 我对该案例中的医疗期想补充些。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实际中,患癌症的医疗期好像执行的是24个月,然后再适当延长医疗期,再给医疗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 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另外最好准备好对方休病假的证据 同意15楼的说法。
国家的规定,患癌症的,医疗期不按工龄算,按24个月算。广东省的最长可以延长到36个月。
案例中的员工,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长到24个月或更长的医疗期结束。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有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在企业和工龄的时间长短不同,最短三个月。工资发放各个地区规定不一样,有以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的,还有以本人实际工资作为基数的。出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企业也应该给予一部分补贴,因为:你在做,人在看。要让员工感受到凝聚力和亲情,因为“人心散了,队伍就不好带了”。
癌症、精神病类难以治愈的疾病 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到24个月的。
另外 医疗期应该是停工治疗的期限吧,她现在可以正常工作,又没请病假,个人认为可以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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