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沙洲2008 发表于 2010-10-4 11:21:41

员工下班后在工厂宿舍内摔伤,是否认同工伤呢?

我厂有个员工,下班后在宿舍下楼梯时,不慎摔伤,致使右腿骨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认同为工伤呢?
谢谢!

小鱼美眉 发表于 2010-10-4 11:33:12

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只有遇到机动车事故的时候才算工伤。或者进行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才算工伤。

92leehom 发表于 2010-10-4 11:36:07

附议楼上的,如果这都算工伤,那我手机在公司丢失是不是也要赔偿

寂寞沙洲2008 发表于 2010-10-4 11:38:10

谢谢!另外还有就是,工厂有责任承担该员工的医疗费用吗?

axinHR 发表于 2010-10-4 11:52:0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应该不能认定为工伤。

夹小包穿小貂开捷达喝小烧 发表于 2010-10-4 13:22:40

楼上很专业~

在路上的苦行僧 发表于 2010-10-4 13:58:40

下班后在宿舍下楼梯时,不慎摔伤,致使右腿骨折    是下班后发生的事  能算工伤吗??

pinbo 发表于 2010-10-4 14:04:35

不能算是工伤,楼上讲的很清楚了

GD双鱼 发表于 2010-10-4 14:38:31

不算工伤!!

小鱼美眉 发表于 2010-10-4 15:08:11

公司只要承担医疗期的工资,具体的医疗期和该员工的工作年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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