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可丁 发表于 2003-7-17 23:57:00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还兼着开发商物业租售的业务,因此在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日安排办公室文员及以上人员(包括部门主管、经理)值班,负责解决已租客户及看房客户的咨询等问题。平日,工作时间为6.5小时/天,即32.5小时/周,不足40小时/周,故周六、日值班无加班费,大家也无异议。可在法定节假日只给50元/天的值班费,不计加班,这样合理吗?值班与加班有何区别?请教!

桃源人 发表于 2003-7-18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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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义贤胡素梅 发表于 2015-7-20 17:29:29

《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加班工资基数规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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