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gend
发表于 2010-10-6 15:53:48
自动离职承担的后果为,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但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量化,导致该法条难以操作。
具体解决办法,建议楼主以“自动离职”搜索本论坛中的其他帖子,有很多都说得比较详细,我就不粘贴了。
梦想已非
发表于 2010-10-6 17:25:17
正在考虑中,肯定是要惩罚这位员工的!其实该员工可以跟公司好好沟通的,可以把工作交接给在职的其他同事,等以后招到人来也可以回来交接的,这个不难。
私密过客
发表于 2010-10-6 19:04:25
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一月提出辞职,是不需要征得企业的同意,只是告之企业我要辞职了,到期去办离职交就OK了,但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果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和培训的、没有违纪、故意损坏物品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赔偿义务。
撒哈拉之梦
发表于 2010-10-6 22:03:40
进一步的思考: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章 工资扣减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就本例而言,因为界定“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有一定难度,可以考虑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这就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规章制度的制定。 合法的规章制度(指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内容合法;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已向劳动者公示。 假设我们要制定的罚则是“员工不按规定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扣罚当月工资。”那么1。这样的规定本身合法吗?2。假定内容合法,但是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未能通过,怎么办?
pinbo
发表于 2010-10-6 22:45:11
我们实际执行的如果不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是要扣发一个月工资的。当然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另外的处罚
寂寞沙洲2008
发表于 2010-10-7 20:10:15
在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属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是并非所有情况下员工辞职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员工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提前3天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随时通知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三、无需通知随时解除
1、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不知该案件中,该员工属于哪种情况呢?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0-10-8 11:15:26
目前来说,几乎没什么后果。除非,企业能拿出实际数据证据证明员工没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这样,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否则......
不得约定员工违约金、不得扣员工工资(当然,可以约定扣奖金)......
PS:广东即将有法规出台,规定若员工离职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折算出日工资,按员工没提前的天数,要求员工补偿咏然单位损失~~
所以~~要辞职~~赶快咯~·
闲梦江南梅熟日
发表于 2010-10-8 11:41:02
“某员工9月27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呈,并明确表示无论公司的态度如何,9月30日他即离开”
大家现在都在讨论是否需要提前30天说明解除合同这个问题,但这个问题有比较大,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法规的问题。我们缩小一下,看看微观层面。
1、站在员工的角度想一想,每个人都想在新的月份在新单位工作,避免跨月的情况出现。所以这个员工在9月30日想全部办好交接手续,很正常。
2、站在公司的角度想一想,公司是要保证正常稳定的运行。员工提前30天提出解除,让公司有充裕的时间来准备。这是一个好的计划,但是现实就是如此,往往不按我们的计划行事。
假设1:公司没有准备好交接,员工30号之后直接走人。
公司怎么办?起诉这个员工恐怕是得不偿失,浪费人力物力,还有可能变成持久战。
假设2:公司紧急安排人员交接,保证顺利完成,员工30号之后走人。
公司与职工都没有太大的影响,平稳过渡。
我个人建议:
对于类似情况,还是需要尽量人性化。员工都想在前一个单位工作到月底,然后新的一月去新单位报到。这是人之常情。公司的出发点就是做好工作交接,保证不出乱子就好了。
Mark.Yao
发表于 2010-10-8 11:43:04
建议还是双方协商比较好。单位也可以考虑到员工的具体情况尽早安排工作交接。
薪资可以计发到最后一个工作日。
祖朝野
发表于 2010-10-9 17:18:16
{:4_82:}学习了。
一般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最后都是扣发当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