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实践操作问题
我单位属于施工行业,由于特殊的行业性质,我单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年为周期、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按照规定,虽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是与标准工时制度的总工作时间应该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每周正常工作时间是40个小时,每月加班最长不超过36个小时;日工资计算标准也跟标准工时一样,均为月工资标准除以21.75。只是休息日等同于标准工时制度中的工作日。但实际情况似乎远远比法定的或理想中的复杂。 各个项目经理部实际操作是这样的:日工资标准按照月工资标准除以当日历天数(30或31天),这种方法是绝大部分人是比较认同的(干一天的活儿拿一天的工资),因此,这种做法也成为各个项目的实践惯例。而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如果请事假的话,根据公司制度是要按照工资标准/21.75的标准按日扣除事假工资,这样就会导致不干活扣得钱远远大于干活得到的钱多。如果改变以前的计算方式肯定是有很大难度的,很多人会不接受、不认同。另外,公司制度还规定,平时不能发放加班费,但是也没有说年底结算加班费,但是有年度绩效工资,具体怎么计算,还没有既定的方案。不知道这个制度算不算违背了制度的初衷?
这种实践大大违背了综合计算公式制度的操作方法,我个人觉得是不合适的,但是,这些都是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搞得我比较纠结。
根据我对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理解,不考虑工作时间的合法性( 实际情况是:在各个项目,标准作息时间是,每天工作9.5个小时,每月没有一天休息。),比较合理的操作是,按照21.75的方式计算日工资,并按日工资扣除事假工资(这样扣除虽然多,但是会在结算时,会有更多的加班工资可拿)。制度周期结束时,从每位员工的入职时间计算其标准工作时间,实际工作时间(根据考勤计算)减去标准工作时间就是加班小时数,然后乘以小时工资,折算除本年度加班费,一并支付给职工。如果中途离职,离职时结算。
总之,实践中有种种矛盾,也许就是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吧。不知有无高人,来给小弟指导一下呢~~~waiting...
第一,综合计算工时的总工时与标准工时制度的总工时并不相等。这个可以在劳动部门查询得到。
第二,如果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经过了审批的,且是以年为周期计算工时的,那么在审批文件中一定有年度总工时,以及小时工资标准。
单位只需要按这个标准核算工资就可以了。至于请假等,若属无薪假,不计发工资就OK了;若属有薪假按相关规定计发工资即可。
按照楼主讲法,如果单位申请年度综合工时成功,那么最后工资的计算(加班费)至年度结束进行结算本身不存在问题。中途有离职员工,离职时进行计算。
但是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即: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平日加班小时数×150%+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数×300%。
其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照规定可以如下进行定义: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将情况向员工进行说明,员工如果权衡利弊,肯定能接受。 学习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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