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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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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楼主讲法,如果单位申请年度综合工时成功,那么最后工资的计算(加班费)至年度结束进行结算本身不存在问题。中途有离职员工,离职时进行计算。
但是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即: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平日加班小时数×150%+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数×300%。
其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照规定可以如下进行定义: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将情况向员工进行说明,员工如果权衡利弊,肯定能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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