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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oyo87 于 2011-10-19 20:54 编辑123
第一,楼主说的这种人员,即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越来越少;
第二,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说明这些人同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如果这些人在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现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
第四,如果这些人员处于闲置状态,那工伤的认定恐怕就是个问题,更难以谈到工伤待遇了;如果患病或非工伤,可以走医疗保险;至于医疗期这种问题,在分流时签订的协议里应当是有规定的。 附议楼上! 尽量规避此类用工方式。有句话叫惹不起躲的起。 现在的富余员工应该很少了吧?很多企业都没有了,而且现在的时代特点,这些员工在公司的存在可能性越来越少了。不过即使还有,只要他们与用人单位还有劳动关系,就应该按法律规定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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