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zll801205 发表于 2010-10-9 11:15:11

长期病假人员的处理

我公司有一员工,于2009年4月做了心脏手术,现每月都在领取病假工资(每月都交病假条),合同于2011年1月到期。现公司要对此人进行处理,请问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哪个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bj-hr 发表于 2010-10-9 11:24:45

先需要核定医疗期的,如果医疗期满,该员工还是不愿回公司上班或者回公司上班但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或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需要支付补偿。

xzll801205 发表于 2010-10-9 11:26:18

怎样确定他的医疗期呢,医院每月都为他开具病假条?

xzll801205 发表于 2010-10-9 12:04:10

医疗期的规定哪有啊?

改头换面 发表于 2010-10-9 12:09:47

如果医疗期已满,则可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你可以核算一下哪种方式成本更低,就选择哪种方式。
如果医疗期未满,则需要等到医疗期满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当然,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处理此事。

还有可能企业完全合理合法,仍然无法处理好的(员工无理取闹,以生命要挟),那就没办法了。

南极人 发表于 2010-10-9 12:28:29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同时要结合楼主所在地关于医疗期的规定确定合理的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跟上大虾们的建议处理即可。
   

大雁飞过 发表于 2010-10-9 13:03:20

{:1_1:}学习了,很好!谢谢!

秀丽山川 发表于 2010-10-9 13:14:50

实用。。。真好!

闲梦江南梅熟日 发表于 2010-10-9 14:10:51

“于2009年4月做了心脏手术,现每月都在领取病假工资(每月都交病假条),合同于2011年1月到期。”
从楼主的帖子来看,该员工休病假已经连续1年多了。尽管其病假原因是做了心脏手术,但是也要看看他的岗位和个人恢复情况,我个人觉得,如果不是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话,手术后那么长时间,现在应该还是能够胜任工作的。
该员工每月都提供病假条,公司就一直准假而没有相关措施么??
我个人认为:HR需要处理的大部分争议和麻烦,都是从职工的请假开始的,尤其是请长假。对于这种情况,HR需要重点关注,定期核查,不排除有个别职工“泡病号”,或者“另从事第二职业”的现象,如果一不小心,将来在合同解除、工伤等问题上,都会造成麻烦。

九天红 发表于 2010-10-9 14:29:02

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查依据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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