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刚才看了一个案例,不会处理,大家讨论一下吧。
我公司为一集团公司,下辖70多家分公司,现有一名员工,与公司A签订3年劳动合同,2年后因集团内部人事调动被调至公司B,重新签订3年劳动合同。2年后又因工作需要被调到公司C,同样签订3年劳动合同,1年后又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调到公司D。
请问:1、在集团内部子公司的服务年限是否可以累加?
2、合同期限没到期被调动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算是第二次签订?
3、他的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她本人提出,公司是否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个人认为:1、集团内部子公司的服务年限只要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化,是可以累加的。
2、合同没有到期只要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化,是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而应该签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
3、需要确定了前面两个问题才能确定第三个问题。 我觉得符合这个条件,因为一直都在这个集团公司工作。 如果是子公司,那就应该是不同的法人,分公司才不是独立的法人
除非公司集团认可,从法律上说不可以累加 集团内部子公司的法人代表如非同一法人,不可累加,当然如员工提出,如员工提出,集团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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