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
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79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我们公司没有证明书和通知书的说法 只有一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 而且还是政府行政中心领的 内容就是“由于xx原因 根据XX条例 于XX日期 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这个属于什性质啊{:5_252:} 法律上的送达是可以约定的!
我们在签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送达方式和地点及紧急联系人,这样我们按照合同上履行了,就达到了法律上的送达,即使以后又纠纷,我们也占优势! 刚好遇到类似情况,看了后大有启发
有时候遇到了纪律性差的员工,真的没办法,
尤其是试用期就旷工,电话沟通,员工说要离职,也不进行辞职流程;
最后还是要求员工写委托书,委托部门助理走离职流程;
唉,这个还是比辞退操作简单点, 员工离职应该是要写离职书信的,至少一个星期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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