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吹西门
发表于 2010-10-28 14:10:51
先占地,一会再细细看!支持蝶舞姐!
山风888
发表于 2010-10-28 15:18:24
1、从法律上讲,九楼的专家已经给出了意见。
2、撇开劳动法,谈几点想法。对于员工而言,无非两种选择:走或留。判断走或留的依据:
一看老板:老板值不值得跟。
二看行业:电子行业也属于十二五规划中的扶持行业,看该公司的产品和高新技术沾不沾边。
三看管理层:中层走得多还是留得多,核心团队有没有散。
对于员工而言,这也未尝不是一个机会。想当初,这样的事华为也干过。
风雨竹
发表于 2010-10-28 16:27:05
回复 12楼 山风888 的帖子
严重同意山风的意见!
专业劳动律师
发表于 2010-10-28 17:59:02
由于发帖者好些信息没有说清楚,根据现有信息,我做如下分析:问题1: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完全符合劳动法?
答:公司的两种做法都有不符合劳动法的地方一 留下。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不符1按基本工资的标准领取生活保证金。差额为虚拟股票,没有说清股票最终怎么办。股票如果以后兑现,那就是拖延发放工资;如果股票作废,这实际上就是对工资的克扣属于违法。2时间由自2010年09月01日起,这是不对的,因为9月10月工资没有发放,应该从11月起。3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属于违法行为。
二 离职。1 09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11月10日前发放;10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11月15日发放。属于发放时间延误。2
按工作年限应该有经济补偿金
问题2: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您认为该怎么办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在劳动者立场上,我建议离职。 因为留下公司的承诺没有任何保证。
改头换面
发表于 2010-10-29 11:20:50
第一,用虚拟股代替部分工资,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第二,严格来说,对于选择离开的员工,单位应该在离职后3天内结清所有工资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员工选择离开,办理的是辞职手续,而不是单位因经营困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离职,工资结算时间滞后显然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立即结算。
第三,关于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就看个人选择了。
如果选择坚持,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最后挺过了最艰难的时刻,员工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在单位的重要程度都将得到提升,这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二是最后公司还是倒了,同样涉及到结算工资与经济补偿。
如果选择放弃,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自己辞职(估计单位不会选择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经济补偿了,但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结清所有工资收入。二是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三是主动辞职,不再纠缠工资、经济补偿等,另谋发展,很可能在这里损失的东西,在其他单位可以马上得到弥补。
自己选吧!
{:4_111:}
业云
发表于 2010-10-29 12:16:31
赚点积分 下工具
MDR
发表于 2010-10-29 13:30:49
能够给出解决方案供员工选择说明公司还是有诚意的,至于是否违法,那是事实不用多说。员工维权也应有个度,同意7楼观点,如果你想注重短期收益就选2吧,如果对公司感觉还有希望老板人也不错选1也许大家可以共度难关。
belindachen
发表于 2010-10-29 14:26:41
跟贴学习中{:4_78:}
夕阳醉
发表于 2010-10-31 14:33:14
从法律来看,公司违法了,拖延工资,工资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所以用股票冲抵不行。作为合伙公司,D公司经理要承担XX电子公司的债务,这是《经济法》的规定吧。合伙承担无限责任,当某一合伙人没有支付能力时,可以找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
qianyanz
发表于 2011-5-11 23:17:25
对呀 应该如何选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