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今天在群里看到有人提了以下两个问题,我觉得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放到这里让大家一起讨论。某员工A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单位也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A离职后立即到另一家新单位去工作(新单位的业务、产品和原单位相同),那么问题如下:
1、若原单位提出异议,新单位需要承担风险吗?
2、若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A可以在离职后随便找工作,而没有风险吗?
看到大家的意见基本统一,我也给点自己的看法:
1、新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只是规定了,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没有提及新的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现行法律也无此规定),因此根据“法不禁止则可行”的通用原则,新单位录用没有解除竞业限制的员工不会有任何风险。
2、若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A还是不能在离职后随便找工作,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都提及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却没有规定,若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因此,不能单纯的理解为“若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或失效)。
怎么说呢,打个比方:若某企业与员工B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却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我们不能以此为由说劳动合同无效,只可以说B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在竞业限制协议这里也是一样,企业没有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劳动者不能单方面以此为由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更不能直接说它没生效。因为只要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主体符合资格,而且主体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这份协议就已经生效了。
那么在案例中的情况,A如何维权呢?A只能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若企业不支付,那么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调解不成的,到人民法院上诉。
或者,A与企业协商,由企业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里有朋友会质疑了,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可以。
依据: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上海市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从这个通知我们可以知道,上海市劳动局是默认为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原因在于设置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原理。
国家之所以要将竞业限制制度设定进国家法规,目的是为了赋予用人单位权利以保护商业机密,作为权利的享有者,自然可以单方放弃权利。就像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随便辞职(虽然需要提前一段时间)一样,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劳动者可以单方面放弃自己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本帖最后由 帝联Roy 于 2010-10-29 17:14 编辑
{:4_102:}偶是来打酱油的。。。嘿嘿~可惜不能帮你加分了。。{:4_81:} 小僧给补上了,问题是不是还没有说全面呢?思考下{:4_111:} 如果原单位提出异议的话,那员工就要承担风险;如果原单位没有给补尝的话那个签了的竞业限制协议也没有约束力。 1、只要是签订了合法的竞业限制协定,在协定中规定的期限内是不可以的,签订合同的劳动者需承担风险,
2、看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定是否有效。 1、如果原单位给经济补偿,员工离职后还到有竞争的企业中去,那原单位有权利告他了。
2、如果原单位没有给经济补偿,员工离职就不受限制了。 劳动者起码有违约行为,原用人单位可以一起告2家。用人单位不给钱,协议不具约束力。 楼上的都回答了,给钱就有用,不给钱就没用,哈哈~ 第二个问题不能以上海的规定为主,且上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企业的利益,对员工的利益有损害。具体的处理办法以当地的规定为主。 见过一些公司规定竞业限制赔偿部分,公司在员工离职后要求员工3年竞业限制。对于遵守竞业限制的员工,原单位不会另行补偿,因为公司在该文件中描述:经济补偿部分已经在该员工工作时工资中持续支付~~有些无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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