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能领到多少赔偿金及补偿金?
一个真实小案例,大家可以尽情探讨一下本案例中的赔偿问题。 案例背景:本公司员工王某于2010年于9月份入职我公司,一星期后公司与王某签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在办理保险之前他让我们为他查了一下他六、七、八三月是否空缺,查讯结果是他根本没办理过社会保险,其王某声称上一家公司(暂称B公司)有跟他说早就为他办理社会保险了,但查了几次还没有结果,王某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在其工作期间(2005年1月9日----2010年5月19日)五年的社会保险,遭到B公司拒绝,王某一气之下把B公司告上了法庭。 讨论: 1、王某入职B公司时间2005年1月9日--2010年5月19日,未买社会保险,未签劳动合同,离职是因为被开除,没有说明原因(在这里很多私营企业都一样,很随便开除人),从这些因素王某能得到多少赔偿金和补偿金?各自怎么算? 2、由于B公司领工资是发放现金,且员工凭刻有自己名字的私章领取,现B公司伪造了一份从2007年12月25日-2010年5月19日的劳动合同,上面无王某签名,但有王某名字的印章,合同上的私章能代表王某签字吗? 3、现法庭要求王某提供一份能证明自己05年入职的证明,这个证明是否能强制(B公司私下不愿意提供)B公司提供? 1、王某入职B公司时间2005年1月9日--2010年5月19日,未买社会保险,未签劳动合同,离职是因为被开除,没有说明原因(在这里很多私营企业都一样,很随便开除人),从这些因素王某能得到多少赔偿金和补偿金?各自怎么算?最讨厌算数了,除了各项保险,王某应该可以拿到2008年2月开始的双倍工资补偿。辞退他的补偿金是5个半月的工资+一个月的提前通知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话)
2、由于B公司领工资是发放现金,且员工凭刻有自己名字的私章领取,现B公司伪造了一份从2007年12月25日-2010年5月19日的劳动合同,上面无王某签名,但有王某名字的印章,合同上的私章能代表王某签字吗?
不可以吧?一定要签字哦。
3、现法庭要求王某提供一份能证明自己05年入职的证明,这个证明是否能强制(B公司私下不愿意提供)B公司提供?
不能强制,但是该公司有义务提供 楼上观点基本认同,补充一点:补偿金是2.5个月+一个月的提前通知金
因为08年之前是没有补偿金一说的 个人观点:鉴于是开除,如果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固然是没有补偿金的。但开除理由不合法是法律规定的公司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个人认为“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鉴于双倍工资是新劳动合同法的产物,故双倍工资的计算单位最长是11个月。
工资条盖章的问题应该算是合法的,个人认为私章就代表一个人的签字,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妥善保管。
入职资料的提供,公司有义务提供,但不是强制,最主要是B应该有证据不至于被动 楼上的一个月不满一年 有道理的哈 新劳动法规定 公司在一年以上未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另外,劳动仲裁的时效也过了,因此,个人觉得,双倍工资肯定没那么长时间的,另外,劳动合同的签订肯定是要双方签字确认盖章的。而公司做的合同只有盖章,肯定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 一些浅见{:4_111:} 08年1月1号前的劳动条例是有经济补偿金的(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08年1月1号前没有补偿。) 1、如果案例的第1点被证实(工作期间确实、违法开除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确实),那么企业要给员工1、补交期间的社保;2、11个月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3、11个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个月待通知金。
2、合同中只有一个私章,没有个人签名,个人认为无效。同理,其实员工凭私章领取工资也不够严谨。
3、上次听蹲蹲讲课说,现在好像是谁诉讼谁举证,那么确实需要员工提供证据,但是案件本身就是围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那么可有劳动主管部门查一下05年企业发放员工工资的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应该也是可以的。
首先,需要声明的是,我所有的回答都只是基于法律条文和相关理论给出的书面答案,不代表具有可实际操作性。毕竟中国的法制建设还很薄弱,举证、维权非常困难,因此这里我就假设劳动者案件被成功受理,并依法查办。
第一个问题:能得到多少补偿金和赔偿金?
1、赔偿金
1.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金额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时间自用工之日(2005年1月9日)起计算。
赔偿金==2×经济补偿金==2×5.5×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经济补偿金
2.1 没有,可查看《劳动合同法》关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规定。
3、有没有代通金?
3.1 没有。这一点很多人肯定有异议,所以我详细阐述我的观点。
代通金的定义,大家都很清楚,就是代替提前一个月通知所支付给劳动者的“金”(为了准确定义,我不能说补偿金或赔偿金,只能说金)。
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代通金?代通金是劳动合同法引入的一个新的概念,劳动合同法也对需要支付代通金的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显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在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内,因此无须支付代通金,但可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4、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4.1 不需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司法实践中不被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即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法》第100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都明确规定了此类情况首先需要补缴社会保险,然后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司法部门不得干预,罚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5、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属于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5.1 都不属于,应属于罚金,支付给劳动者。计算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共11个月。双倍工资里的“工资”没有明确规定,看地方司法实践。
第二个问题:私章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代替员工本人签名?
1、私章有效,可以代替本人签名;
2、需要证明私章属于员工本人,而不是企业刻制;
3、谁举证呢?谁主张,谁举证。
第三个问题:能否强制企业提供入职证据?
1、显然不能;虽然企业掌握了绝大部分用工信息,也有举证倒置的说法,但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须先证明自己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比如提供胸卡、考情卡、工服、证人等等,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
追加的问题:劳动仲裁的时效?
在2008年5月1日前,按《劳动法》规定的60日时效;在2008年5月1日以后,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1年时效。这里的时效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后,再次强调,中国目前还不算法制社会,因此分析归分析,实际操作中,企业有很多手法可以不用支付任何费用。
本帖最后由 帝联Roy 于 2010-11-4 17:10 编辑
本人只认为合同只有签字才有效果
其他的应该视为无效{:4_80:} 1.補償應該分段計算
2.合同可簽字可蓋章.
3.不願意就承擔不利後果.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