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咖
发表于 2010-11-12 10:32:26
歪脖儿树
发表于 2010-11-12 11:02:57
企业这么做,是有很大的风险的。
在劳动合同法里,企业有告知工作岗位、条件等信息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转化为书面的劳动合同内容,否则,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请劳动仲裁。
歪脖儿树
发表于 2010-11-12 11:03:28
回复 11楼 怪咖 的帖子
楼上正解
偷心小白
发表于 2010-11-12 11:42:56
回复 13楼 歪脖儿树 的帖子
合同签订的同时 发岗位职责说明书 双方签字确认 是否可以避免纠纷? 模糊合同中的岗位主要是考虑试用期满或工作一段时间后 要进行岗位调整 但避免重签合同的问题 意在如单位对其能力或素质不满意 要调整其岗位 员工不同意的就自动离职(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不知是否有法律依据) 请指教!谢谢!
歪脖儿树
发表于 2010-11-12 11:58:34
1、“意在如单位对其能力或素质不满意”这条理由不违法,符合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我能否理解你的意思为:模糊岗位是为了将来能够更好地调整岗位?但即使是这样的话,模糊岗位也没有必要,如果之后要变更岗位,只需按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可,而没有必要在前期通过模糊岗位来做,这样做的风险很大。
东篱先生
发表于 2010-11-12 12:27:14
实际操作与劳动法的规定之间,麻烦太多。但仔细研究,也有办法解决。
wanggx98
发表于 2010-11-12 12:34:21
具体操作中有困惑!希望大家都多分享好的实际做法。我新来的,学习中。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0-11-12 12:40:38
看了各位的发言,多数网友都认为合同模糊岗位的风险大,但都没有具体说明风险在哪?如果员工提起仲裁依据哪些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要负哪些责任?
zhangmeimei
发表于 2010-11-12 12:53:34
最好写一个详见“按照甲方岗位说明书”的说法,比较好。否则很笼统的不行啊。
亲宝宝
发表于 2010-11-12 12:55:52
估计是岗位太过明确的话,会造成调岗困难,毕竟调岗是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才能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