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厅 发表于 2010-11-13 12:22:40

有点纠结

双方都有过错。
员工:协议要双方签字才生效,没签字代表没达成一致,不能认定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继续在公司上班;如签字后再仲裁,那肯定是单位输;
公司:
1、试用期已过,员工即转正,单方面解释劳动关系,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2、即使员工旷工,如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员工旷工达几日为严重违纪;也不能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如有制度规定,但制度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呢?      
期待答案

{:4_107:}我是回复“版主伊人独舞”的贴子的,我操作错误,变成发贴了。对不住大家了。

版主伊人独舞”的贴子:
一员工当月7日刚过试用期,8日企业想将其辞退,老板不想付补偿金和代通金。

结果给员工发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和工资报酬结算清单(本月1-8号),都有公司公章。

员工不签,公司也不安排交接,最后就员工下班把协议书带走了。

9日员工没来了,公司打电话去问,答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正在准备仲裁中。”

老板说要给员工按旷工算.你们猜结果怎么样?

本帖最后由 咖啡厅 于 2010-11-14 12:39 编辑

陌上雪 发表于 2010-11-13 17:19:53

楼主啊,这个应该发到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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