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咖 发表于 2010-11-21 00:37:59

活跃在东方 发表于 2010-11-21 15:13:24

不知這公司怎么操作的,既然員工曠工不辦理手續,可以不發給員工工資;第二個就是員工都走了,怎么還會有年度績效呢,難道是考核后年初曠工的;其實員工手冊可以這樣寫:累記曠工3日按自離處理,其它內容就省了,免得讓人看得過分。

s80s1b27 发表于 2010-12-26 20:00:37

直接规定旷工3天以上就让员工走人,还要什么年度考核啊

猪猪爱美丽 发表于 2010-12-29 20:22:06

 话说,这句是我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

我就想知道 ,这个百分之二十到底出自哪里?

因为公司之前处理过这样的一件事情,我打电话去12333问了。只要公司有证据说,员工旷工并且未提前申请离职, 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扣除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所以我有点晕!

lixiaoxv 发表于 2010-12-30 10:13:21

据说不合法。

半边猎人 发表于 2010-12-30 11:01:11

制定这样制度的HR自身是否会受伤?

chengxinhong123 发表于 2010-12-30 11:03:31

这种员工手册都能制定出来,实在佩服!

chengxinhong123 发表于 2010-12-30 11:03:59

要是放在15年前还可以!

langxin 发表于 2010-12-30 11:13:05

我是劳动者 看到这样的规章制度扭头就走 太寒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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