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rek1288 发表于 2010-12-1 10:57:45

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申请?

所有HR的同仁在工作中都可能会碰到类似的情况,员工突然递交个辞职申请,说哪一天哪一天就要离职,而根据公司的规定,试用期满后必须提前一月才能离职,劳动合同法也有这一条规定。但是在这时往往会遇会很多问题,如员工请假,如果公司不批员工就直接不来了,最后闹个不欢而散。
争论点: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是否必须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是这样的,但是提前离职如何处理、后果是什么并未有规定,造成此条无法执行,劳动合同法开了一张空头票给用人单位。法院对此条的判决正常都会偏向员工。
2、员工提前离职是否要支付工资?肯定要,如果不支付还需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往往很无奈,有什么办法可以保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呢?扣代通知金作为补偿只是在经济方面的一些补偿,如果公司确实很需要员工在这三十天内进行一项任务或是安排人员交接有什么可以保障?而且员工的信息都很灵通,只要有一个员工这样做了,其他的都会很快效仿。
各位同仁,有何妙招?

lucky236 发表于 2010-12-1 11:13:32

公司主动安排好交接吧

糖果芳芳 发表于 2010-12-1 11:25:50

在公司的职位异动制度或者员工手册里面应完善此类规定。

天山雪莲HR 发表于 2010-12-1 11:28:11

有同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订个不提前通知就不发工资的规定,虽然违反劳动法,但最起码可以敲山震虎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帝联Roy 发表于 2010-12-1 11:50:00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劳动者在试用期后,可以无条件限制,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仍须支付工资,也不可扣留劳动档案等;
3、劳动者不可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处理办法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处理依据的。但若要按照这条来处理,根据本案例的情况,首先必须确认以下三点:
第一、劳动者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行为(需要举证);
第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事实损失(需要举证);
第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即公司受到的损害确实是由于劳动者违法离职造成的。(需要举证);
     可以明显看到,单位要劳动者赔偿损失是难上加难的。但这是台面上的方法,对付无赖的员工,我们还有台面下的方法,比如:
1、员工找下一份工作,新单位需要原单位开离职证明吧?那员工总不想让新东家在离职证明上看到不好的东西吧?
2、员工找到新工作后,要交保险,可以查到新单位公司吧?那么如果把违法员工的这些行为告诉新单位,那么他还会留下吗?
     方法是很多的,遇到文明人用法律,遇到无赖你就比他更无赖。枪打出头鸟,搞定这个之后,作为反面案例给员工进行劳动法普及培训,那么谁还敢效仿?
本帖最后由 帝联Roy 于 2010-12-1 11:56 编辑

书剑笑 发表于 2010-12-1 11:59:08

“方法是很多的,遇到文明人用法律,遇到无赖你就比他更无赖”
  十分认同,也深有体会!!!

cqz 发表于 2010-12-1 11:59:43

制度规定了,若员工还是随意离职,可能跟管理氛围有一些关系。
1、制度还是要规定的。
2、平常用工作方法,让每个职位不会出现,只一个员工了解工作职责和工作进展的情况,不至于突然某个员工离职,工作无法进行的状况;
3、倡导好合好散的氛围,特别是HR们,要在全公司推行,不管是哪个职位,不是特殊情况的话,都要按规定来做。
4、也可以约定,由于不按规定来做,出现的损失,可以让离职员工来承担。
5、一般情况下,哪个员工想离职,还是有征兆的,发现了,可进行面谈,要么挽留,要么劝其按公司规定来做。

带壳的花生 发表于 2010-12-1 12:27:30

很多人可能有个最大的认识上的错误:即认为劳动合同法在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上是平等的。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是倾向于保护弱势的劳动者的。所以讨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公平,没多大意义。所以,一些HR根据:“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推论出:“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对的。因为任何人都不能扩大对法律法规的解释。

谈到楼主提到的问题,如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经济赔偿。

方外之舟 发表于 2010-12-1 13:18:25

个人看法或建议
1、楼主已经提到了,扣代通知金可以补偿。这是可行的也是有一定效果的。但需要相关企业制度条款且有效,另外最好合同中明确约定说明。
2、“如果公司确实很需要员工在这三十天内进行一项任务或是安排人员交接有什么可以保障?”不要再安排员工他明显不能完成的任务了,那是给企业找麻烦,一般来说30天够交接工作了。从企业角度讲可能很需要员工继续干,从员工角度看呢,可能他很需要马上走。员工不能为了个人利益不交接马上走,同理企业也不要拖着不让走
3、如果企业真的很需要某个或某些员工,那请使用我们的智慧和能力,将员工吸引留下而非限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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