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格驾到 发表于 2010-12-1 15:29:36

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的问题

我单位有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们是否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并没有规定合同到期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所以这个问题比较纠结,如果不给呢,员工有可能会去投诉,如果给呢,员工有可能拿这张通知书做文章。另外通知书怎么写会比较好?如果在通知书上写上单位愿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下续签,并征求劳动者意见。最后我们又不想跟他续签了,这样可行不?

sjszhao 发表于 2010-12-1 15:42:25

按照正常程序,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的

strongboy_1 发表于 2010-12-1 15:51:10

可以不续签,但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像这种情况只能跟劳动者沟通希望其自动离职。

daijuanjane 发表于 2010-12-1 16:11:52

应该是要提前30天通知的。但在执行时也可以缓几天,在签订时和员工沟通好,应该问题不大的。不续签的确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建议最好是续签。如果后面又不打算任用了,可以采取调整岗位、调整部门等多种方式,尽量让员工自己主动离职比较好。要注意方式方法的。

格格驾到 发表于 2010-12-1 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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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想再签订合同了,只是想在这个通知书上是不是有更好的技巧,让他们自己放弃续签的权利

坦克装甲 发表于 2010-12-1 16:24:57

知识就是力量啊{:4_101:}

格格驾到 发表于 2010-12-1 16: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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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沟通事情会越槽,他越会想要拿这笔钱,毕竟这是他个人利益

怪咖 发表于 2010-12-1 16:39:31

格格驾到 发表于 2010-12-1 16: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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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所以我想要的就是达到这样的目的,那有什么技巧吗?

氢天 发表于 2010-12-1 16:56:09

回复 1楼 格格驾到 的帖子


    1、参照当地地方规定吧。上海合同到期终止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但是例如山东、北京是需要30天通知的。
    2、如果怕提前告知其以后有其工作态度会发生变化有2种选择:a ,如果当地规定到期未提前三十日要支付代通金的那么可以通过花钱买放心来避免其给用人单位制造麻烦。b,其实提前30日告知其不续约,在这30日内仍然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其有不良行为的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处理,由不续约变成解除。
   个人比较倾向于b的方式,经供参考。
    3、到期不续约只看意思表示最终是谁做出的,即使你初期表示愿意续约随后又表示不续约的话,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是避免不了的。当然这里会产生另一个问题,第二次表示不续约的效力是否能够使第一次表示续约的效力时失效。

本帖最后由 氢天 于 2010-12-1 16:58 编辑

本帖最后由 氢天 于 2010-12-1 17: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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