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金的仲裁案例讨论
某公司员工A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合同,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到2010年10月30日.合同到期后,该员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有相关人员签字并于2010年11月15日离开.公司于同日下文件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合同后停了该员工的社会保险.现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说公司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自己交接手续已办好,但公司未给补偿金,公司说是员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因此不用给补偿金.
该员工手头有的资料,终止劳动合同文件,三年期固定合同,停保单.公司手上无任何该员工签字的相关资料,如辞职信,离职协议等.只有人证且是行政人事部工作人员.
现该员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理由是公司在其合同到期后不给其续签,事项为应支付其三个月工资补偿金.
请大家讨论.该员工的请求是否会得到仲裁的支持.
补充说明,该员工离职交接手续写的离职原因是合同终止.
本帖最后由 zzdlhr 于 2010-12-8 12:11 编辑
我的天,还有这样的事情啊。不过该公司的离职程序不完善,才导致这么大的漏洞可钻。
估计够呛 和我们公司最近一个仲裁案子很像,不过就是比你们的还麻烦,因为要提成差额。 回复 3楼 yanping729 的帖子
那你们公司最后仲裁结果如何?
补充一点,该员工申请补偿金的依据还有如下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该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其他都按规定缴纳了. 口头的东西是没有用的,补偿金估计跑不掉了... 连份辞职信都没有?说明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流程上还存在很大的漏洞,既然留给员工这么大的空子钻,别人能不钻吗? 没交生育保险。。。
补偿金肯定是要支付了,而且至少要付4个月,07年单算。。 照材料给的公司不能提供证明,离职手续太不规范了,我觉得只能是交学费了 这是人事行政流程太不规范,看来是很难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