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7条)
; @) k; i# H ?/ K# q3 [) s. B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变更/重签劳动合同以彻底解决此问题。& 应该重签劳动合同吧。我记得好像有说过:前单位如果没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单位就得连同前单位工作年限一起支付经济补偿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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