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發生的一起勞資案例
王生2006年7月份应聘我公司一部门质量主管,2007年8月份该部门解散,王生调入另一部门做质量工程师,薪资不变;当时部门其它工程师心里就表示有点不满,做同样的事情,但王生的薪资却高许多,至今公司每年都有调薪,现在王生的薪资更高过于其它工程师,引起部门的埋怨声越来越大。因此,现部门的经理为了抚平大众,正式对王生做出辞退决定并提出6个月补偿金,王生向部门提出要10个月补偿金,结果就是不欢而散。前天,人资部与王生交谈,该员讲现在自己年纪大(现37岁),马上又到年底了还会拿到奖金(现在这种局面,奖金拿到手应该不是很多)等等理由,提出最低要8个月。现在公司领导已表态只补偿6个月,昨日,人资部已向王生发出正式书面通知书,30日内办好离职交接手续。讨论:现公司决定如果王生30日内不办理手续,将停止厂牌使用权,拒之门外,再将工资与补偿金打入王生的银行卡,此种方法虽不妥,但执行之后,在劳动仲裁时是否会胜诉?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0-12-14 10:43 编辑
解除合同补偿6个月的工资符合法规;但今年的年终奖应该按其当年度在职时间予以发放;另外再看看公司在社保、公积金、加班、工时等方面是否还有做得不合规的地方,尽量准备全面的资料来应对。
另外人资方面是否能看看再谈一谈,尽量不要走仲裁好点。谈妥后签一式两份的协议书。 楼主讲的案例是哪个地方的?
其实,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在不同的地域,处理起来结果可能大不一样。
几个问题:
1、人力资源部门向王生发出的书面通知,有没有其本人签收的回执?这很重要。
2、工资补偿金打入银行卡的作法有待商榷,怎么证明是补偿金?
楼主所在的是港资企业吗?
如果在广东,如果把上述提到的问题解决好,一般能赢。 我公司在深圳臺資企業,因和該員工補償金沒談攏,就沒有在回執簽字;為防止員工以后耍賴,公司也發了一份郵件給他,可證明通知日期。只要6個月補償符合法規,那就不用擔心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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