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吃饭 发表于 2010-12-20 12:06:04

1、关于赔偿金的问题:小A不应该承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第22条和23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即: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劳动签订了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3条:劳动者违反营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就业协议相关的上次好像在论坛看有人讲过,忘记啦{:5_214:}
2、小A的证书被公司扣押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试用期的问题
小A签订6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这个是违法,虽然我不知道他们公司的薪资是多少标准,但是劳动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报酬。,“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违法!

其他的暂时还不知道
本帖最后由 芒果吃饭 于 2010-12-20 12:10 编辑

司马弓钦 发表于 2010-12-20 13:14:10

等我下班,为了加分,我也要揭发,哈哈{:5_246:}

木子@涛涛 发表于 2010-12-20 13:15:31

该公司的问题好多哦~1、未就业前签订协议及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得到公司出资进行相应培训,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的,2、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三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公司在签订完劳动合同时,可以签订2份以上,但是,是不能给属于员工的劳动合同也一并收走的,4、如果收走员工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原件的话,也是错误的,5、公司在安排员工入职前应提前安排好员工的座位及相应的办公用品的,6、另外,员工入职前就应当安排体检的,而不是入职以后才进行提前的

江口荣芥 发表于 2010-12-20 13:19:19

我过来学习的,我的想法楼上已经说了

方外之舟 发表于 2010-12-20 13:24:32

法律上的问题,真的很难,试着找找看吧

小A是08年毕业,········就与一家来学校招聘的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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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问题。未毕业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三方的就业协议。

这份协议虽然让小A的心踏实了,········因为协议上说如果小A毕业后没有去报到,可是有2000元的赔偿啊。为这个,小A一直没有太敢去找别的工作,2000元,对她也不是个小数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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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问题。就业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最早对于违约金数额没有上限,曾出现过上万元的违约金,后来“相关部门”处于种种原因,好像在某些地方的就业协议加以限制,规定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月收入,再后来好像该规定的效力有些不伦不类,改为建议5000元以下,再后来@!#¥!@#%,有请专家补充。
个人感觉该违约金就是为了让双方慎重,不能轻易签约或毁约。一定报到并接收后,违约金就失去其作用。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合法离职,此时不再受就业协议制约。就业协议,派遣证等,应该都算是计划体制时的遗留,应该会随着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于是,虽然有着更多的期待,但是小A还是在6月份去这家公司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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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若小A正常报到,企业正式办理了接收手续(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则就业协议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今后双方的关系,应该主要由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维系。貌似协议中都会多规定若干内容,个人感觉,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当然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实践中应该以劳动合同条款为准。


该公司是个有着7000多人的大公司,既来之则安之吧,小A报道当天就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在该公司,试用期不叫试用期,叫见习期,而且长达1年。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再也没有看过那个合同一次。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小A不记得其他条款了,但是,对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小A记忆的很深刻。于是小A的负担又沉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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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中没有“见习期”这一概念。
2、劳动合同需要约定岗位及薪酬(还有其他诸如时间、地点、保护、@#!¥!@¥@诸多必须的要素,均不可缺少,各位都是专家就不班门弄斧了),如果没有约定,就是问题
3、试用期薪酬不得低于80%还有同岗最低标准(当然肯定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六年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单位全部收走,违法。
6、”《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单位收走小A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属于违法行为。
7、”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小A的情况不属于22条及23条的规定,由此,该公司”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违法。(补充: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补充下,个人对见习期及试用期的看法。”见习期/实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转摘“,应该说,他是一种人事制度,在以前计划体质下,本科(后来慢慢强调为学士)毕业一年(也就是一年见习期)后,评定合格的予以定级(主要是授予职称---助理XXX),貌似后来有规定硕士、博士不再执行见习期规定。个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约定(执行)见习期的规定,但是不能以此来对抗或者变相延长试用期。简单说,就是试用期、见习期为两条线,见习期可主要用于职称授予(评定、定级等人事等级管理)。不要以见习期的名义延长试用期或降低试用期(以及转正后)待遇。


小A的职位是助理翻译,具体没有什么岗位描述,没人告诉她应该干什么。当小A自己推开办公室的门时,里面竟然空无一人,对面的人说,你们部门都出差了,领导也是。小A连自己该坐那个座位都不知道。面对新环境,新工作,小A很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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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内容不违法,但明显暴露出企业管理(包含人力资源管理)的不足、漏洞。
1、没有岗位描述
2、没有新员工融入(破冰)活动
3、没有相关的入住培训(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内容。。。。)
4、没有相关物品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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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职一个星期,同期来的小B一直没有上班,原来他一直不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签订就业协议为死活不放人,后来听说小B还是赔偿了2000元才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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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如果小B已经报道,公司已经办理接收手续,则双方已经履约,不存在违约情况。(当然这样也有好处,按照违约处理,缴纳赔偿金后可以再去领一份就业协议书重新派遣,对今后还是有一定好处的)很多时候单位都对就业协议做了外延,有时也没法讲理。毕竟现在还不是纯粹的法治社会。合同该签的就签,试用期该离职的按法律要求离职,单位觉得不合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过此后小B就不是应届毕业生身份了。

签订合同后,公司安排大家在其附属医院统一做了体检,一起来的小C,后来听说因为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了,大家戚戚然,还好大三阳的不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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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不说了,地球人都知道。---------------------可有时候,知道又有什么用呢。


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不过发放的时候已经说了,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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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挺好,-----------作为员工到岗福利。
单就要钱来说(不通过其他手段限制),发钱容易要钱难。
”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公司发钱的时候让所有的人打欠条。


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但是小A不知道要了解这些,只知道,先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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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什么可说的了,大家都知道。
话又说回来,虽然大家都知道,但在实际工作中完全按照规范的标准做到、做好、持之以恒坚持下来的,确实不多。


F在小A的入职期间,相信大家都看到了该公司很多不规范的操作。请大家针对该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发表自己的看法,一起来揭发不法行为吧?同时,对入职期间,公司如何更好的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也请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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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像是一面镜子吧,其中或多或少都有自身工作不到位的影子。
至于如何规范,太太复杂,从一点一滴慢慢完善吧。

xue516 发表于 2010-12-20 13:25:55

第一,试用期(见习期)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二,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公司与各人各执一份
第三,毕业证相关的证件,企业无权押原件
另外比较深奥的,就等专家来解决啦!期待中……

snxxzzz 发表于 2010-12-20 13:42:43

我认为存在一下问题:
1、见习期过长(无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规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试用期的工资过低,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岗位最低档工资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没有约定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4、没有给劳动合同给劳动者
5、扣押毕业证是违法的
6、违约金约定不当,劳动合同法规定,能约定违约金的只有两项
7、就业歧视是不当的

snxxzzz 发表于 2010-12-20 13:46:04

公司应该合理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要求劳动者担保,以及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完善自己公司的劳动合同(建议找律师修订规范一点啊),制定公司内部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流程。

夏日时光 发表于 2010-12-20 13:54:12

回复 12楼 夏日时光 的帖子


    呵呵,那倒是!

小张张 发表于 2010-12-20 14:03:16

以下是我发现的六大问题并作相应分析:
1.大公司,小A签订6年的劳动合同,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在该公司,试用期不叫试用期,叫见习期,而且长达1年。劳动合同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小A不记得其他条款了,对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3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给劳动者,一份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任何证件,也不得收取押金.)
2.小B一直不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签订就业协议为赔偿2000元.(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入职即签劳动合同.)
3.签订合同后,公司安排大家在其附属医院统一做了体检.(应该在入职之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才能办理相应的入职手续)
4.小C因为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不符合国家规定)
5.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安家费是作为一种公司福利,不得以此来要求劳动者退还)
6.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入职培训是公司培训中最基础的培训,公司应作相应的指导,以便新员工更快适应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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