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gnopeace 发表于 2010-12-20 17:08:08

1,6年劳动合同,最多只有6个月试用期。
2,劳动者必须有一份
3,没收毕业证、学位证的违法。
4,体检,不能强行查乙肝5项。
5,安家费,没有退还一说,可以解释为签约费。
6,劳动者享有培训的权利。
7,2008年南京最低工资是850,试用期77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合法。

zhui_hr 发表于 2010-12-20 17:18:44

这也是公司啊,现在还有这样的公司敢公然收走员工证书,胆大包天啊

双人“鱼” 发表于 2010-12-20 19:06:22

1.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再也没有看过那个合同一次。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如果小A毕业后没有去报到,可是有2000元的赔偿。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小A报道当天就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小A的职位是助理翻译,具体没有什么岗位描述,没人告诉她应该干什么。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公司安排大家在其附属医院统一做了体检,一起来的小C,后来听说因为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了,违反相关规定。
5、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不过发放的时候已经说了,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上是小女子的愚见。小丸子,具体改善意见等高手们解答啦。。。{:5_257:}


尹杰 发表于 2010-12-20 19:31:37

1、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公司不應將小A的合同收走。
2、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公司收走小A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違法。
3、除了用人單位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和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違約金。
4、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公司辭退小C的做法是錯誤的。
5、新員工入職後,公司有義務進行入職培訓。

anchortools 发表于 2010-12-20 20:04:53

我说一下我的想法,我认为不合理的地方有:
1、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见习期长达1年。
2、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
3、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小A的职位是助理翻译,具体没有什么岗位描述,没人告诉她应该干什么。
5、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不过发放的时候已经说了,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
6、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

木子@涛涛 发表于 2010-12-20 21:24:52

我上个帖子里面有错别字,请大家将就着看吧,同时也体谅体谅我,在咱家人中发帖,我真是不易呀,每次发帖都赶上网卡,还以为这个帖子没发上来呢~正准备现在再发一边,才看到已经上榜了~哎,好囧啊{:5_259:}~

活跃在东方 发表于 2010-12-20 21:35:56

看了第一页还有最后页,并不多都被挑完了。
有一点就是A报到时没有人引见,办公室一个人也没有,这难免让初次来上班的同仁感到孤独,
还不如证A晚报到一天也好,也可为老板节省一天的工钱。哈哈。

fukaiyun 发表于 2010-12-20 21:46:11

1、试用期约定违反规定,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2、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只是在竞业限制或提供培训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才能约定
3、劳动合同应该是双方各执一份,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
4、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薪资标准,这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5、劳动者必须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应该向员工宣讲相关的规章制度

司马弓钦 发表于 2010-12-21 08:54:13

一、首先涉及到毕业生就业问题
小A的就业心态,应该是目前大学生就业心态的一个缩影,正式由于这种心态,才促生了企业采用一些较为偏激的措施,甚至“违法”行为的产生。“2000元的赔偿”和“5000元违约金“虽然不合法,但合理。 企业招聘的成本,以及相应的机会成本很高。而且,目前好多毕业生只是把国企做为一个跳板,等他们工作一两年后,“5000元违约金”对他们根本构不成任何威胁。
二、国企改革问题
由于国企职工都普遍有一种优越感,因此他们的危机意识一般都比较的淡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差。对于毕业生来说,进入国企首先要适应国企的文化。
另外,国企的人力资源工作普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做事标准规范性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会,一事一政策的工作方式。
三、国企是一个大熔炉,普遍存在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但基本上进入国企后人们都对这种政策予以默认。另外,毕业生应根据自身特点和职业生涯规划(或个人的发展意愿)选择就业企业。而且,应该摈弃“牵只驴再找马”的就业管理,这是一种缺乏责任感和诚信的就业观念。对企业,对个人都不利。

snxxzzz 发表于 2010-12-21 09:00:08

回复 11楼 snxxzzz 的帖子

结合案例的具体情况啊,不能只看他的名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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