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否一定要放在劳动合同期限之首
试用期是否一定要放在劳动合同之首?比如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第一个月为培训,第二个月开始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需要理清关系,劳动关系的话培训期是包含在试用期的,劳务关系的话则需要比较于见习期!这个问题有意思,思考思考。。。。。
那第一个月是作为正式员工进行培训?如果第一个月离职,那是按照正式员工离职手续来办理么? 看看劳动合同法,有很明确的规定 呵呵,我没太明白你倒底想问的是什么,劳动合同法里讲的,除了必要条款,公司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期等等,那你这个培训期,请问是什么样的培训呢?如果只是简单的操作培训,相关岗位技能培训,它应该是包括在试用期内的才对!就像上面菲菜说的,你不可能说,到了第二个月才是试用期,前面一个月就不算试用期,那算什么?正试员工?这样想来是不是有点搞笑呢?呵呵!你可以讲,试用期几个月,其中包括培训期多久多久。。。不知道你是不是这个意思! 不过老实说,这个问题是存在的。
我曾经听说过一个国内知名的大企业,会初步选拨一部分人,然后进行培训,军训,为期2个星期。2星期后决定录用那些,不录用的回家。
我同学就参加了,还被淘汰了,哈哈 试用期是双方彼此筛选与考察的期限,一般都在劳动关系初期形成。如之前有段正式合同期,则有悖于立法本意,会被认定为试用期的组成的。 回复 6楼 陌上雪 的帖子
这个情况还是很多企业就存在的问题,淘汰制度确实残忍!唉,话说我也经历过,不过我是被留下来的! {:5_257:}还没碰到过这个问题,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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