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及入职资料变更事宜
各位同仁:目前本人遇到难题,请各位不吝赐教,具体情况如下:
我司11月份从深圳公司搬迁一部分人员至东莞,但在东莞注册的的公司名称已变更,且法人代表亦变
更,可以说是一家刚成立的新公司。针对此种情况,我司的劳动合同是重新签订还是签订一个补充协议?
另入职资料是否也需变更?
以上,请各位高手赐教,本人不胜感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样看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应该就OK了;重新签订的话,员工的工龄就得重新计算,员工不一定同意。
菜鸟观点,仅供参考~~~{:5_208:}
本帖最后由 不吃韭菜 于 2010-12-29 16: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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