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员工A到B公司上班,试用期4个月,入职当天就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该员工迟迟未交就业证,当地劳动局规定没有就业证就无法交纳社保。公司也一直让他办理,A始终没有把就业证办下来。时间一晃过了半年了,员工A迟迟不能提供就业证,保险也一直未交。公司想和他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会存在什么风险呢?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呢?A入职时也在入职须知上签字了,入职须知明确告知新员工入职时必须办理就业证,否则后果皆有本人承担。本帖最后由 njswirebev 于 2010-12-30 16:21 编辑
又这些证据应该是没有问题是,是公司告诉你要提供那些资料,而你一直没有提供,责任在员工,企业应该不会有问题,主要是你现在想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就是因不提供就业证还是有其他的原因,存在要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我是这样的理解,期待专业人事的回答 几个关键词
试用期 社保
试用期怎么着也不会有半年吧
没有社保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商榷的地方可能就是合同上注明但实际没有缴纳这种情况怎么定性
解除劳动关系的话 应该是没问题的
因为本身是试用期 回复 3楼 摇曳的葵 的帖子
试用期是四个月,该员工入职6个月了,试用期已经过了 4个月试用期,是否签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 是~~试用期约定没问题;否~~试用期约定违法,员工告你这点就得赔偿。
过半年了,既试用期已过。看你用什么理由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要给经济补偿;符合40条,没提前通知要给代通知金;符合39条,什么都不用赔;理由不合法,或者证据不充足,员工告你有给双倍经济补偿风险。不得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点。--- 没有合理解除理由建议协商解除。
A入职有签须知,但就以此作为解除理由,还是存在纠纷风险。具体要参照你们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比如《员工手册》 社會保險可以補繳的,解除合同的話要看公司的理由、證據是否充分! 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应该为员工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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