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上雪 发表于 2011-1-12 18:45:52

[我是分享王]合同必须顺延? 拒签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怎么办?

1. 劳动合同期满并不终止,合同需顺延的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了,但是用人单位真的就可以终止合同吗?
   有没有那些特殊的情况呢?
劳动合同期满,有如下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书面送达员工,否则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员工拒绝签收时企业如何应对,如何送达? 


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员工,否则,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不生效,但是,实践中很多情况是企业给员工出具书面通知时,员工却拒不签收,这时候很多企业束手无策,一方面法律要求企业必须证明已经书面送达员工,一方面是员工不签收,企业又没办法强迫员工签收,怎么办?

应对方法一: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应对方法二:《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答案公布啦!!!

这首歌的名字叫做:thank you!

来中人网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担任版主也快半年了。
每一天对我来说都是快乐的充实的.....

尤其是这半年,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也认识了很多让我开心的朋友。
我很想对这一切,对所有的朋友说声谢谢你们!!

希望新的一年,我们依然在一起,我们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http://c2.api.ning.com/files/CZyF1ZAZ-YT9LsUXkUaUwygcpLacrPD-hQnUFEIqgOFw0dZoqLT*GwQvTq-RWWpkoj0rLS9vhER6ueQArk6xGF7XHnjQPZ1t/_DidoThankYou.mp3

本帖最后由 超级版主 于 2011-1-14 20:42 编辑

Goyo87 发表于 2011-1-12 20:19:05

一、用快递之类的,底单作为凭证保存,地址当然是员工留下来的地址
二、网络邮件通知,再加短信通知,再加去家里探访让家人知道这事,再加电话(用公司电话,最好录音)这些都要保留做为凭证的,证明公司有作到这些解除合同前的手续,这个是为了防止员工得知此事后请大假,然后假装不知道
三、解除理由要充分合法,务必找到员工的不足
四、在作出决定后,发生此类事件,可在公司内网或是通知栏告知此事,让公司的人都知道

newgan 发表于 2011-1-12 20:43:09

1、三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工伤认定还没下来的。
2、用EMS往他身份证上的地址或入职的时候提供的地址上寄通知书。当然得在邮件上注明这个是通知书。。。你也知道现在的快递员很多都是不签收不给包裹的。。。

梦慕汐 发表于 2011-1-12 21:05:21

1的问题,我还真不知道哪种情况,合同需顺延.听听大家的意见
2的问题,我觉得抢座沙发的回答的很全面了吧.呵呵.

s80s1b27 发表于 2011-1-12 21:16:59

1、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主要有两种特殊情况:一个是职工服兵役,原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办发 50号)的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服兵役,则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得终止;二个是《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二、事先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注明,员工所留下的地址为有效通讯地址,按该地址送达的话,无论是否收到都视为已送达到,然后用快递来邮寄,并注明时间和文件名称 

陌上雪 发表于 2011-1-12 21:47:17

1、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主要有两种特殊情况:一个是职工服兵役,原劳动部办公厅 《 ...
s80s1b27 发表于 2011-1-12 21:16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有人评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是笨蛋条款,你有没有什么高见啊?


s80s1b27 发表于 2011-1-12 22:02:37

     陌斑,你是说该条款的后半部分关于工伤职工的规定吗?我也觉得是多余,《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规定了。从整体上来说,我个人觉得《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思想超前,没有考虑到目前实际的情况,而且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保护劳动者,促进就业,不仅是企业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鉴定完毕

Mark.Yao 发表于 2011-1-12 22:09:44

1、劳动合同到期,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终止合同,一下几种情况,必须要顺延至情况消失。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17号)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 (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级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员工拒绝签收,可以通过专业快递公司寄至员工入职时的《员工信息登记表》或者劳动合同文本上登记的家庭住址。
当然,《信息登记表》或者《劳动合同》上必须有标明:
“以上地址为公司与员工信件的往来地址,员工必须确保准确无误,如果一旦出现邮寄信件因为地址错误无法送达,视作已经寄出……”的字样!

anchortools 发表于 2011-1-12 22:17:41

关于第一个问题还真的不知道确切的条款。
第二个问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方法:邮寄(如果不知道现在的地址,可以按身份证的地址邮寄)、短信(保留信息内容)、电话(要有电话录音),不管是哪种方法需要留凭证以作为证据。
说得不对请大家指正,期待正确的答案。

幸福飞娃娃 发表于 2011-1-13 07:54:33

页: [1] 2 3 4
查看完整版本: [我是分享王]合同必须顺延? 拒签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