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吃饭 发表于 2011-1-13 10:06:16

我忘记了曾经在哪里看到过关于入职履历表上面有一条要员工写下一个通信地址,就是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纠纷。
刚刚看了一下以前的帖子,原来这是安爸说的!
本帖最后由 芒果吃饭 于 2011-1-13 10:48 编辑

cinderellagf 发表于 2011-1-13 10:09:27

{:5_257:}呵呵,我能想到的大家都想到了。综合大家的答案,学习了。

fangfeixueyang 发表于 2011-1-13 10:24:21

如员工在合同进行顺延期间患病者,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由公司发给病假期工资、疾病救济费并报销医疗费;如无意外情况可要把员工进入时签订合同进行处理。

梦想已非 发表于 2011-1-13 11:09:11

这个问题好复杂哦 我来学习一下先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1-13 11:34:15

我有一个疑问,就是找员工谈话时偷录的证据,法院是不承认的吧?最多只能作为参考吧?

金蠡 发表于 2011-1-13 11:39:55

前面各位的解答已经非常全面了,自叹不如,就给雪雪捧一个人气吧!
拒签的事没碰到过,倒是签了以后,由于业务交接不清,请他再来核实(已经约定另给他一个月的工资),结果他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交社保,还要打官司,噎住!

凊伈 发表于 2011-1-13 11:46:24

学习了,支持

、晞児 发表于 2011-1-13 11:52:53

{:5_209:}支持下

wanghy0911 发表于 2011-1-13 11:58:58

{:5_257:}支持一下

司马弓钦 发表于 2011-1-14 09:21:08

向版主同志学习,向版主同志致敬,哈哈{:5_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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