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HEY 发表于 2011-1-18 11:40:37

老高的想法安他不理解,我想我是理解的,老高想继续充实其“蜗居”,但老高筒子的蜗居也没有收集到的依据,很难让其他童鞋找到。
实际上矛盾的焦点不在于同不通知,而在于不通知企业可能会面临的劳动争议,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理解会需要通知,个人专业度不足,知识也浅薄,至今没有看到现有有效的有关必须通知的依据,请老高海涵,帮不上忙了。

lixiaoxv 发表于 2011-1-18 13:35:53

我也想知道凭什么不走这个麻烦无比又不靠谱的流程企业会面临劳动争议。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1-18 15:53:18

回复 11楼 TOHEY 的帖子


    为什么说,不通知企业可能会面临的劳动争议?依据是什么?

TOHEY 发表于 2011-1-18 16:10:01

回复 13楼 福气老高 的帖子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或许这是依据之一吧。


    另外,其他情形如旷工多日的,员工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其有理由相信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旷工多日后回来上班,公司认为其已经“自动离职”,如果这是引起争议,公司至少还需举证吧。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1-18 16:29:58

呵呵,纠结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1-18 18:00:17

回复 10楼 Mark.Yao 的帖子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为员工再就业所用,并非解除通知书。如果能出具解除终止证明,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也送达了。
解除通知没有送达员工,用人单位的所负责任与没有出具解除终止讲明的责任是不同的。
我想要的是解除通知一定要送达员工以及未送达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的规定。

candyshy 发表于 2011-1-19 11:19:22

来学习咯。。。;P

妞@小懒猪 发表于 2011-1-19 15:07:28

       学习老高精益求精的精神{:4_101:}

lvjack 发表于 2011-1-19 15:49:47

收到{:5_257:}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1-19 17:51:11

回复 14楼 TOHEY 的帖子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确是规定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形,那除此情形以外如,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要一定书面送达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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