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工资矛盾的问题
各位,有个问题并不是很明确,希望高人帮忙解答。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以后,公司就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原来有一部分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上面的工资是低于这个标准的,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1.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后,需要和原来的员工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吗,原来的那份合同作废?
2.如果后面签署的劳动合同上面的工资金额还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员工实际拿到手的金额是高于标准的,那公司这样操作是可以的吗?
1、不需要和原来的员工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只要签定一个补充协议就行了。
2、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就会认为是标准工时工资,标准工时工资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 想请问下,如果公司有几百人,那补充协议岂不是要有几百份? 呵呵~~最好还是改下为好。 不需要,可以对原有合同做补充协议,针对某条款修改。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还是做书面协议的好,那样对公司不好 个人观点:1、不需要再重新签订;2、合同最后一般都会有这么一条:“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企业的《人事变动表》也具备同等的效力。 以上拙见,如不妥,敬请指导! 实际工资可以高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实际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法。 1.个人觉得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既然实际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不会有什么关系,只是下次再签订的时候,写工资时不能目前的最低工资就可以了。
2.如果是重新签订合同,最好写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为如果拿去劳动合同备案的话,会无法备案,劳动保障局会要求把工资改成等于或高于标准工资。 谢谢大家指点,谢谢了 劳动合同上有没有备注啊!公司《员工手册》或薪资制度有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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