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特工 发表于 2011-2-8 13:39:37

我们公司一员工签了两年合同,到2011年7月到期。

我们公司一员工签了两年合同,到2011年7月到期。可是老板现在不想用他了,让我通知他,我该怎么办呢?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不要付违约金了吗?

疲倦的忧伤 发表于 2011-2-8 14:19:46

可以肯定的是楼主所在的企业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如果员工没有犯什么严重的错误,这就是属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楼主提供的信息,企业要支付该员工一共是四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需要立即解除合同的话还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本帖最后由 疲倦的忧伤 于 2011-2-8 14:43 编辑

梦慕汐 发表于 2011-2-8 15:29:36

提前一个月也是要给钱的呀,如果不提前一个月,就要多给一个月的钱.呵呵.

selg 发表于 2011-2-8 15:36:12

LZ老板就好像是常说的一句话,伴君如伴虎,建议LZ跟老板说说解雇的成本,平时多跟老板沟通协调让老板知道人力成本包含的相关要素。以及现在社会以及企业的发展趋势。

网络特工 发表于 2011-2-8 21:10:36

可以肯定的是楼主所在的企业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如果员工没有犯什么严重的错误,这就是属于企业单方面解除 ...{:1_1:}
疲倦的忧伤 发表于 2011-2-8 14:19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为什么是支付4个月的赔偿金呢?是根据劳动法的那一条来的呢?

疲倦的忧伤 发表于 2011-2-9 08:58:36

回复 5楼 网络特工 的帖子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员工在公司的工龄已经满一年半,所以当做两年算,一年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两年就是两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在案例中属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给予双倍的补偿,所以一共要支付四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

忘羽 发表于 2011-2-9 11:54:37

学习了         

JENNYSH 发表于 2011-2-9 12:39:20

1、提前一个月只是不要支付代通金了。
2、要支付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2008年以后的)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2-9 14:16:37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制度完善、证据充足)
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约定,要给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条情况,没提前一个月通知要给代通知金,提前一个月,不需要给。
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理由的,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回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

PS:《劳动合同法》三是六条---四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2-9 14:16:44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制度完善、证据充足)
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约定,要给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条情况,没提前一个月通知要给代通知金,提前一个月,不需要给。
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理由的,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回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

PS:《劳动合同法》三是六条---四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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