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Yao
发表于 2011-2-15 09:12:25
回复 9楼 偷心小白 的帖子
《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说,需要提前通知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办理的业务确实有明确规定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陌上雪
发表于 2011-2-15 09:17:10
昨晚查了劳动合同法 上面有明确提出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 用人单位须向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 加上期满后还在用工 可否提出双重索赔?
是的,补偿是可以的。
期满后还在继续用,没有签订合同,按照没有签订合同来要求双倍工资啊。
lixiaoxv
发表于 2011-2-15 11:02:34
劳动法没有规定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但地方会规定,北京江苏等地要求提前30天告知,上海等地就没有此类要求。
偷心小白
发表于 2011-2-15 11:21:42
回复 13楼 lixiaoxv 的帖子
江苏有吗 求出处
Mark.Yao
发表于 2011-2-15 16:03:46
回复 14楼 偷心小白 的帖子
各个地方应该有《劳动合同条例》,可以GOOGLE一下!
偷心小白
发表于 2011-2-16 08:49:56
回复 15楼 Mark.Yao 的帖子
找到了 谢谢
lixiaoxv
发表于 2011-2-16 09:23:12
回复 14楼 偷心小白 的帖子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偷心小白
发表于 2011-2-16 09:29:56
回复 17楼 lixiaoxv 的帖子
十分感谢
lixiaoxv
发表于 2011-2-16 09:34:27
回复 18楼 偷心小白 的帖子
不客气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1-2-16 18:48:09
如果不属于劳动者要求签无故定期的行,那么单位赔一个月的工资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