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支付。但要确保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并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要随便就说不合格。。也不要超过试用期一天再回头说事。。。 附议楼上所说,不需支付 回复 3楼 沉沦 的帖子不需支付的理由是什么?没有规定必须支付,但是劳动者提出来了。 劳动合同法!只要你有充分的证据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不需支付
但是要明确不符合哪些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内是不用支付的,楼上正解,但确实需要说明不符合哪些录用条件,且这些录用条件能证明已在该员工入职时告知过他。 补充一下,在《劳动合同法》里没有任何一条说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补偿金,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都做了说明,反之就是说,不做说明的就是不用支付的。 《劳动合同法》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偿条款里,没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款,所以不必支付赔偿金。 回复 8楼 zzdlhr 的帖子
法无明文规定不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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