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参考答案已经公示)
河北省XX县政府采购中心与Z果蔬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公害蔬菜购销合同。该县为全国贫困县,采购中心以财政困难为理由要求对方将所有产品低价出售。Z果蔬公司在履行合同一段时期后,发觉亏损惨重,拒绝继续履行。县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果蔬公司不守信用,便对其进行处罚。请问:Z果蔬公司应该受到处罚吗?说明理由,理由充分者将得到10-30不等金钱!哈哈,各位努力喽!
这是一则违反平等原则的合同。在一般行政活动中,政府是管理者,企业须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来做,二者的地位不是平等的。但就这则合同来说,二者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地位是平等的,是买方与卖方的关系。政府(买方)不得以行政管理的身份强迫对方低价出售产品,更无权对其进行任何处罚。
本帖最后由 小小香儿 于 2011-3-4 17:42 编辑
来往都有书面的字据吗?
如果合同是协商好的,那就应该受到处罚吧 这Z公司也真够傻的,履行了一段时间才发现亏损严重,当初那合同就不应该签。现在后悔啥呀,后悔也没用,你一小胳膊还想去跟县政府那大腿较劲? 合同有没有协商其他条款
不过这Z公司是挺横的 按合同条款执行~~~ 这属于经济合同类的问题,按合同约定办事~~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找当地法院处理...... 按合同执行 采购中心没有对果蔬公司违约的处罚权吧?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该案例描述的不是很详细,如果该合同订立时确实有失公平,果蔬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而采购中心更不可以不通过法院就对果蔬公司进行处罚吧
非常支持 沉沦 的观点!
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综上,认为可以解除“合同关系”,并不进行赔偿。 个人感觉应该处罚,因为合同已经签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生变故应该双方协商进行条款变更。否则只能按照合同执行,如果Z果蔬公司单方毁约将按照合同之约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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