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err 发表于 2011-3-1 22:57:52

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法?

现状:合同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的金额),对于加班费基数无其他书面约定
         实际工资组成部分:基本工资+固定津贴+补贴等
         目前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
         (工作地:苏州    合同签订:上海总公司)
纠结原因:公布的最新的最低工资高于基本工资
问题: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应调整至当地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还是可保持原计算基数?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1-3-2 08:14:50

《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加班工资基数的内涵,即加班工资基数的概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什么叫做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工资基数的外延即计算加班工资的基准工资范围,亦即加班工资的基数中都包含哪些工资收入。加班工资基数的争议实质上就是加班工资基数内涵和外延的争议,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加班工资基数外延的争议。
加班工资基数的外延即计算加班工资的基准工资范围都包含哪些收入,亦即哪些收入可以算作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或者劳动报酬。明确加班工资基数外延的意义在于:在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时,哪些收入可以作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并作为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范畴。我国《劳动法》以及今年刚刚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对什么是工资总额,以及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我们只能依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来界定工资的外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各种形式的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和津贴及加班加点工资等均属于工资的范畴。在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应当记入加班工资基数的工资范畴。但是,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部分加班工资不应当记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范畴。

Mark.Yao 发表于 2011-3-2 09:47:30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00661&extra=page%3D1
陌上雪童鞋的这个帖子,正好适时回答了这个问题。
其实加班费的基数原则上不能只是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3-2 10:29:23

两位斑猪说得很对。
但对于你们的情况,工资结构拆分为基本工资+绩效等等,合同中工资约定实际数字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其他不体现,加班基数按基本工资缴纳,在不发生争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工资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操作的。
但最低工资作了调整,约定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需要调整。
不过,从规范操作角度讲,应该听上面两位斑猪的~~嘻嘻

xinerr 发表于 2011-3-2 23:12:12

谢谢各位版主,俺又又学了不少{:5_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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