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C- I$ L( `2 M"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 s/ g+ P1 V( u" l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X5 ^5 G' f$ e0 _8 @4 P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 h7 \ K% q/ [) Z
8 I9 M5 g0 }, ~+ F+ x1 S S! y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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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的内涵,即加班工资基数的概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什么叫做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工资基数的外延即计算加班工资的基准工资范围,亦即加班工资的基数中都包含哪些工资收入。加班工资基数的争议实质上就是加班工资基数内涵和外延的争议,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加班工资基数外延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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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的外延即计算加班工资的基准工资范围都包含哪些收入,亦即哪些收入可以算作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或者劳动报酬。明确加班工资基数外延的意义在于:在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时,哪些收入可以作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并作为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范畴。 我国《劳动法》以及今年刚刚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对什么是工资总额,以及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我们只能依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来界定工资的外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各种形式的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和津贴及加班加点工资等均属于工资的范畴。在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应当记入加班工资基数的工资范畴。但是,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部分加班工资不应当记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