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签合同员工在职期间,自动离职当兵问题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自行离职当兵,不辞而别,也无法联系上本人。这种情况下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法对在职员工当兵有没有相关的保护措施什么的?
企业的劳动合同没处理过,但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里有明确的规定。员工服兵役、考取公务员、参加高考或研究生考试通过上学,员工都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合同,不用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点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参照事业单位的情况,最好是跟员工确认,办理离职手续。
下面是事业单位样本合同原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1-3-7 09:24 编辑
嗯,期待答案! 应该有相关法规的吧,然后不是纠结死了! 原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办发 50号)的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按照 《兵役法》、 《退伍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用人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仍应执行上述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入伍后如何 “保持劳动关系”,取决于双方的彼此合意,即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主要就是关于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的内容。但这种合意取决于员工是否同意,若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合意内容,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不能组织员工服兵役。服役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如何确定,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因此,贵公司在员工服兵役期间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任何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保,服役期满的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其在服兵役期间的年限,计算为贵公司的工作年限。
由于 《退伍兵义务安置条例》是我国1987年颁布并实施的,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刚开始,国内的企业主要是指国有企业,而且,当时的就业政策仍然是国家人事分配的就业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 《条例》规定了服役期满的应当回原单位复职。但是,今天我国国内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主要的经济体,而且我国实施自主就业的政策也已有多年。在这样的背景下,让所有的企业都承担服役期间保持劳动关系、员工服役期满后复职的义务有些不合时宜。从鼓励从军的大局出发,应当界定一下 《条例》中企业的范围,建议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对于服兵役期间的劳动关系,建议引入 “劳动合同中止”概念,即服役期间劳动合同停止履行,服役期满后劳动关系恢复履行。 “自行离职当兵,不辞而别”公司是如何确定该员工是当兵呢?
另外,公司内部制度一般都会有一条:旷工多少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吧?
只要公司内部制度健全些,这些都应该不成问题 还没遇到过这种情况,等待大侠分析 这个情况的确比较特殊,需要好好商量一下才能解决,我建议和当事人沟通一下比较好!
{:5_257:}{:5_257:}{:5_259:}这个问题真的很新颖~!喜欢 没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呢,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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