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该如何应对
员工小Y在一家小公司任职,入职时间为:2007年5月,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主要工作是包括人事管理的后勤事宜。2010年6月,小Y所在企业关闭,其跟随总经理在另一新企业任职,企业与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主要工作与前企业相同。
2011年1月,企业提出与小Y解除劳动合同,因协商未果,小Y离开公司,公司没有与小Y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小Y离职后的第三天,其找到公司总经理助理,以找工作为由让其为自己开出了一份离职(包括收入)证明。
2011年3月,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小Y已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内容如下:
1、小Y称其到公司2年多,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2年多双倍工资。
2、要求公司对小Y提前离职支付经济补偿金
3、要示公司支付小Y2010年年终奖金
公司接到通知后,才知道,小Y的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均已不见。
由于小Y离职前管理公司员工档案,公司认为小Y的档案是其临走时偷走的,但公司又没有证据。
请大家讨论一下:
1、公司应如何回复小Y的劳动申诉
2、如果公司拿不出小Y签过劳动合同及小Y偷走合同的证据,仲载会如何判决
3、小Y的要求合理吗
4、对于象小Y这样的员工,仲载判决时,是否会考虑他有故意诈骗的行为
个人觉得:
1、按照举证倒置的话,我觉得公司应该还是可以撑握一些主动的吧! 但公司留存的小Y的档案已全部消失了,公司无法举证与小Y签订了劳动合同, 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算作证据吗? 1、我觉得公司也可以起诉小Y的偷窃罪吧
2、有签订合同,那有没有送去备案?有备案的话这个就很好处理
3、既然是1月份,协商未果,小Y自动离职,也没相关手续,公司是可以按自动旷工来处理与小Y的合同,这个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了。 很经典的案例,谢谢分享!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1.小A已在公司工作两年多,假定按照她的说法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以上条款,公司与小A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拿不出劳动合同,则仲裁委应当判定公司于小A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小A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即使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小A主动提出辞职,并且公司有出具相关离职证明资料,故小A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
4.没有证据能证明小A的行为构成故意诈骗,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建议HR部门员工的劳动合同有上级主管统一保管。
但小Y不是主动提出离职,而是双方就离职的经济补偿未能达成一致,小Y并没有文字性的离职报告,但公司又出示了小Y的离职证明, 離職證明上應當有寫明離職原因的,這種是有效的(蓋人事章或公章)。 如果小Y 真的想要拿到經濟補償金,她不應該要那份離職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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