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mone 发表于 2011-3-15 10:53:47

看了半天,我觉得大家对于类似的员工离职手段还是比较缺乏的,大部分都是顺其自然!
但是各位有没有想过,今天你顺其自然走一个,接下来会有很多类似这样的离职人员。那么如何控制呢?其实我们公司在近几年还是控制沟通的很好的,一般员工哪怕最后没留到一个月,最起码还是会留半个月以上,但是这个员工却是一天都不肯留,我最怕的是我顺其自然、和和气气的送走这一个。接下来离职的员工都效仿,那是最可怕的!(该员工为技术类岗位)

damone 发表于 2011-3-15 10:57:15

一般一线工人比较擅长这个手段,哈哈,最近离职3个人,都是当天递交,第二天离开的。
没办法,留不下。

在 ...
陌上雪 发表于 2011-3-15 09:46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连续三个,太可怕了,我公司几年来就出现这么一个,当然以前也出现过要立马走的。但是都是通过沟通等手段最起码都是留到人来接替或者半个月以上的,因为是技术类岗位,我不可能储备那么多人才,那么储备了人家到岗也是需要时间的,所以我只允许出现这样一个,。不想再出现第二个了,各位大侠、前辈出处招吧。如果通过该员工此次事件,遏制其他员工效仿!!

damone 发表于 2011-3-15 10:58:00

1、针对普通员工,强扭的瓜不甜,硬留员工或者非要呆够30天才让其走,没意义,对双方谁都没有好处。虽然员 ...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1-3-15 10:09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法本来就有规定员工如果提出离职就要走,应补偿公司一个月的工资!

hongmeizou99 发表于 2011-3-15 11:29:43

对这种,HR是很无奈的事,

damone 发表于 2011-3-15 12:11:07

对这种,HR是很无奈的事,
hongmeizou99 发表于 2011-3-15 11:29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不该只是有无奈吧,应该还有其他方法,手段吧?求高手出列!

乌日娜 发表于 2011-3-15 12:51:48

其实没有必要挽留的,强扭的瓜不甜。只要和员工协商好,顺利办理工作交接,避免日后的劳动争议纠纷即可。尽量别让离职员工带着情绪离开
{:5_239:}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1-3-15 12:51:55

应邀群里小7--杭州筒子的要求,偶简单说一下此事偶的看法: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话,这样的离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但是,现在员工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予以离职,因此,此种情况下的离职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作出了限制,因此,此种情形不适用于违约金条款。
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律规定的是,单位要追求员工的赔偿责任的,则必须是员工的违法离职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而且,最好这种损失能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
4、但是,实践中,大多数的单位很难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因此,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此情形作出相应的约定。此处为什么不提及员工手册呢,因为,这样的条款,可能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个别观点可能会认为这些条款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争议的条款尽量别在员工手册中出现,有法律风险。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出现,毕竟,纸老虎也是可以吓唬人的。
5、可以约定这些的条款:
A、乙方知晓离职时的工资发放时间的具体法律规定。在此,乙方同意:甲方发放乙方在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时间为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乙方如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的,甲方可不予发放乙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该条款是防止某些员工离职了,还要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当然,该条款是有争议的,我个人倾向于条款无效。)
B、乙方存在着离职手续未交接完成的情况,必将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因此,乙方如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的,将视为乙方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如此种情况下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易量化的,在此,乙方同意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3倍予以折算。
C、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理解为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寻找临时替代人员所支付的成本(如报纸广告费、招聘的场地费等);甲方向该临时替代人员支付的报酬减去甲方本应向乙方在该时段支付的报酬;因乙方违约不再向甲方提供劳动,致使乙方所负责的项目未能实现的预期利益;在乙方因过失迫使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甲方为弥补或避免扩大乙方造成的损害而付出的成本等。如此种情况下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易量化的,在此,乙方同意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3倍予以折算
6、我还是支持楼上所有筒子的看法的,毕竟,人家非要走,你要硬留是留不住的,因此,只能吓唬员工,让他掂量,违法离职的成本有多大。按照上述约定完之后,员工清楚的,他会仔细考量这个风险的。
7、单位有时候是要下点功夫,做个事情,去震慑一下!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3-15 12:55 编辑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lixiaoxv 发表于 2011-3-15 13:13:53

此时不想再相信什么人心都是肉长的,我只信人心隔肚皮。对于恶意离职的员工他是早就做好准备,想好退路了。你怎么跟人家打无准备之战,平常的沟通就见效么?那只是针对正常人有用。我个人这么觉得。。。

会转弯的猪 发表于 2011-3-15 20:23:32

这种情况会经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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