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lijian 发表于 2011-5-20 14:36:34

2011年5月份,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4个月,2011年5月19日在仲裁委开庭,变更了申请事项:
1、归还扣发的保证金
2、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劳动能力鉴定费
8、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9、工伤医疗费的25%赔偿金
合计不到10万,因为变更申请事项,对方不能当场答辩,申请答辩期,所以改到2011年6月7日开庭

常诚 发表于 2011-5-20 14:54:05

期待下文,相当于直播咯。呵呵

meilijian 发表于 2011-6-15 16:44:49

        6月7日,对方不能按时到庭,仲裁协调在了6月9日开庭,考虑到仲裁、一、二审程序和劳动者所获利益的时间,最后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给A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仲裁委员会向双方下达了仲裁调解书。
       其实五万五千元不多也不少,我在这里想说的是,作为企业来讲,必须给员工上工伤保险,不仅保护了员工,也减轻了自己担负的责任,也不要找任何借口不签劳动合同,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双倍工资这部分钱,企业是罪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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