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迟到、早退算提供了正常劳动吗?
最低工资标准是1100,底薪1000,全勤奖是100。一个月有迟到、早退、请假(包括病假)、旷工的,就拿不满全勤。若因为出现了迟到而导致该月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请问是否合法?
我认为合法,因为该职工迟到就意味着未提供正常劳动,而最低工资的前提是提供了正常劳动,请家人们讨论一下。
不合法.全勤奖应该在最低工资外面的!!
同楼上观点一样。 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工资1100元. 全勤奖100包含在工资里 显然是不对的 不合法。沙发正确! 各位说不合法的有什么依据没有?迟到早退不属于提供了正常劳动。 提供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反之是不是就不叫提供正常劳动啊。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全勤将。如果是说员工迟到、早退视为没有正常提供劳动,那也只能按未出勤的时间来扣除为提供劳动时间段的工资,而不是变相克扣工资的其它部分。
比喻我迟到10分钟,企业可以扣除我1/6小时的工资。 我们公司也是这么规定的,感觉不合理。但是好像没有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全勤奖,一种奖励,一种福利制度,全勤就有,未全勤即无。而且,迟到、早退,在法意上讲,还不能定义是缺勤,只能定义是未准时出勤。所有它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以内。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