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某员工W患肝癌,现已是晚期,按规定公司已给予其6个月的医疗期,现在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问题时计算补偿金的基数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标准计算还是以休病假之前的薪资水平计算?说明:病假期间工资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所以相差会比较大。
应该是解除合同前的平均工资 同意楼上的。
但是这6个月的医疗期,却是包含在合同中的哦。
既然是患肝癌晚期,还要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确定医疗期已满,并且公司资助了10000元,员工募捐了50000元给他做治疗了。公司真的已经尽力了。
支持4楼的做法。资助是资助,募捐是募捐,和解除劳动合同不可同日而语。 按法律办事吧 今天一早就咨询劳动社会保障局了,应该当以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感谢各位领导、各位筒子的大力支持,谢谢大家! 按法规办
个人觉得人已经到这份上了,公司应该按法规来办,按病假前的平均工资来算,
而且很多在职的员工都看在眼里,这是公司对于员工的人文关怀,做得不好很伤在职员工的心的 支持4楼的意见。
这种情况企业为何非解除劳动合同呢?解除的成本可能还高于企业继续给休假,发最低保障哦。解除了合同还给员工很绝情的印象。慎重!慎重!!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1-3-18 09: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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