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201002 发表于 2011-3-19 23:00:18

公告送达是否依然有效?

第一次向员工邮寄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 员工拒收 公司随即登报公告 但员工并未在公告内容的最后时限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间隔几天后员工向企业发送邮寄信件告知本人联系地址已变 请问公司还需要向员工的新地址重新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吗?之前发的公告是否依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后视为送达 ?

一览人两行 发表于 2011-3-20 00:16:38

劳动合同中只要约定员工的地址,按照这个投递,无论签收与否,都应该视为已经送达,或者单位如果有员工父母的住址(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或者办理入职材料的时候,让员工在住址栏填写其父母的住址) 那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邮递2个住址.一般情况下,父母都会签收 本帖最后由 一览人两行 于 2011-3-20 00:23 编辑

猪猪爱美丽 发表于 2011-3-20 00:44:33

{:3_61:}怎么知道 员工是拒收的呢,员工自己没有及时告之信息变更,是员工自己的责任!拒收既表明,已送达!

HR剑客 发表于 2011-3-20 08:54:05

如果地址是劳动合同上其本人填写的地址,请保留好邮寄的回执单,这是有效地。
到了通知的最后期限仍未来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不存在再变更人事资料一说了,公司可以拒接。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1-3-20 11:00:14

不受此干扰,送达没问题。其实,最好在劳动合同书里就写好邮寄地址,这样你就安全了。

一览人两行 发表于 2011-3-21 23:52:51

回复 2楼 一览人两行 的帖子


针对“个别”员工

vivian201002 发表于 2011-3-29 13:14:30

谢谢楼上的亲们 已咨询俺们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在未视为送达期间还是需要再按照新地址发一份通知给员工的 否则对企业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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