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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公告送达是否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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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23:00: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次向员工邮寄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 员工拒收 公司随即登报公告 但员工并未在公告内容的最后时限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间隔几天后员工向企业发送邮寄信件告知本人联系地址已变 请问公司还需要向员工的新地址重新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吗?之前发的公告是否依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后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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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00:16:38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中只要约定员工的地址,按照这个投递,无论签收与否,都应该视为已经送达,或者单位如果有员工父母的住址(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或者办理入职材料的时候,让员工在住址栏填写其父母的住址) 那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邮递2个住址.一般情况下,父母都会签收 本帖最后由 一览人两行 于 2011-3-20 00:23 编辑 9 s7 p  ?) Z+ a; \
# h2 [" x# ?+ _' x(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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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这是个好方法,不过就是不太尊重个人隐私了!  发表于 2011-3-20 2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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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00:44:33 |只看该作者
怎么知道 员工是拒收的呢,员工自己没有及时告之信息变更,是员工自己的责任!拒收既表明,已送达!
一个破签名也带看人下菜碟的,不让写啦倒!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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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08:54:05 |只看该作者
如果地址是劳动合同上其本人填写的地址,请保留好邮寄的回执单,这是有效地。
3 M; _% U+ \; e6 y/ y( a3 H到了通知的最后期限仍未来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不存在再变更人事资料一说了,公司可以拒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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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嗯,剑客说的有道理……  发表于 2011-3-20 21:46  回复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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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1:00:14 |只看该作者
不受此干扰,送达没问题。其实,最好在劳动合同书里就写好邮寄地址,这样你就安全了。
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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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23:52:5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楼 一览人两行 的帖子* T% C4 D: G. _5 \0 Y$ d4 w0 i
0 w) t% }! K3 x
/ r: Z' Q  o9 w8 x" p2 t9 P
针对“个别”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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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3:14:3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谢谢楼上的亲们 已咨询俺们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在未视为送达期间还是需要再按照新地址发一份通知给员工的 否则对企业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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