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未休的假期如何结算
我的单位有一名员工离职,提出离职之日当天,结算剩余假期,有13.5天,交接期1个月内没有再使用假期,结算时,要求我们给10天的3倍工资,3.5天按照实际情况支付,理由是:她工龄14年,按照国家规定,享有10天的假期,我公司福利是每人15天假期(包括她应享有的10天),所以按照规定,她的假期是该这么计算的。求助:她的假期该如何结算? 根据《职工带薪休年假》第5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给的工资天数根据已经过去的日历比例给与,比如今年度共有10天法定年休假,如果4月1日离职,未休一天则应该给90/365*10 并且采用去尾法结算,也就是说小数点后忽略不计, 应该给2天3倍的工资。
交接的30天期间应该安排的,人资部及其上级主管的失误。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1-3-30 13: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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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是公司这边的失误,我也是这么理解的。那10天应该是给3倍,还是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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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就是,应该在交接期安排休假的
我以前都是和员工协商,在离职手续办理期间让他们把假期休完 回复 5楼 annabelle_ren 的帖子
对不起,刚刚错了,离职时对于其未休应该支付3倍,年度结束用人单位未能安排休年假的给2倍。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1-3-30 13:11 编辑
这个问题,属于假期未用完的情况。对于假期未用的处理上,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必须明确做出规定。比如婚假,公司可以规定员工必须在领证后多长时间休完,否则将不予以休假;比如上面的年休假,对于没有休完的,是允许员工以现金的方式补偿还是允许累计到下一个年度?对于公司安排员工休假但由于员工个人原因没有休假的,怎么处理?如果员工没有休完带薪年假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须要在休假制度中作出规定的。
很明显,楼主的这个问题,首先在制度上就没有明确,赶快修订制度吧,处理完了这个人的事情后,立即着手。 是啊,同意楼上同仁的意见.
公司在这方面是否有制度约定,如没有,今后应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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