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M,当你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做?
在我们公司有一个新来的女员工A,在试用期内因工作态度懒散,主管领导对其颇有意见并多次向人力资源部反映A不符合该部门任职要求,人力资源部认为态度问题不易量化考核,贸然辞退A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然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周通知A参加转正考核,然而A却无故推辞,拒不参加公司组织的转正考核,还口头通知其直线主管自己要辞职,致使A在试用期内未如期转正。后来,A突然要求转正并扬言称自己已经怀孕。遇到这种情况,请问诸位HR有何高见?只要有事實證據,態度問題也可以作為考核的依據,前提是有嚴格的,合法的規章制度管控。 A现在是什么状态?“致使A在试用期内未如期转正” 从文章来看A貌似已经过了试用期,“A突然要求转正”表示还没有转正。。。那A在职吗? "依然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周通知A参加转正考核,然而A却无故推辞,拒不参加公司组织的转正考核,"这个可以以不配合工作为由,不给以转正并辞退。前提对不胜任和不符合工作要求做好界定。 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就只能默认其已经转正,要想解除劳动关系,就只能通过:
1、证明其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然不能胜任;
2、既然很懒散,看看有无违纪情形,根据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3、协商解除。 回复 3楼 offshorehr 的帖子
在职,试用期内拖延转正,刚过试用期就突然要求转正
工作态度懒散且其直接主管多次向人力资源部反映,那肯定是因为工作态度懒散导致了工作效率低下,态度不易量化是没错,但由于态度不好延伸出来的结果(工作效率低下)总有可以考量的依据吧,比如工作完成时间节点、工作完成质量、出勤情况、规章制度遵守情况等等,人力资源部在用人部门提出对新员工的质疑时就该有所动作,不一定非要等到试用期满才衡量是否可以转正。但现在也没办法了,拖也拖到这个时候了,而且人家说怀孕了,根据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女员工“三期”间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下列情形例外: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如果能证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试用员工必须的参加转正考试,若无故不参加,则可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以上是我不成熟的看法,我不确定这样的考虑和处理是否正确,期待专家意见。
另外,我认为这个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新员工试用期间对于其直接主管的质疑不予重视,未能及时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后面的隐患;
2. 对于新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也许根本不存在考核,连“态度懒散”这样新员工绝不能犯的红线(通常新员工在试用期间会加倍努力)都无法找到衡量的依据,这导致了根本无法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当然,有可能也没有有效的录用条件公示或签字确认;
3. 入职时应该也没有体检吧。
本帖最后由 罗小冀 于 2011-4-1 08:59 编辑
并不是说三期的女员工就完全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楼上分析的很详尽。 7L分析的很不错,好在现在该女员工还没转正~通过了转正考核,就麻烦了 呵呵,如果没有书面的记录,那貌似只能转正了。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