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法条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1-5-15 12:35 编辑好东西自己先顶起来! 呵呵,路过,很想学习学习 回复 1楼 小树林子 的帖子
感谢小树林子的整理。
好东西,希望是专业性较强的。 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且单位有违法行为,如不及时支付工资、不交保险、未按约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不需要提前三十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含不及时支付工资、不交保险、未按约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我个人理解是需要提前三十天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样,是不是可以理解成第三十八条其他项就是不能立即解除的呢?
好资料,顶起来 {:5_257:}学习~~~ 多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