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中鹰
发表于 2011-4-7 14:15:00
回复 7楼 小树林子 的帖子
1、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包含不及时支付工资、不交保险、未按约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任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无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和上面的情况是互相没有关系的。3、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出于保护劳动者安全等考虑,劳动者不用在工作交接等完成以后再离开工作岗位,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补偿金。 本帖最后由 雪中鹰 于 2011-4-7 14:31 编辑
小树林子
发表于 2011-4-8 18:12:08
回复 11楼 雪中鹰 的帖子
我还是持保留意见,纵使企业有过错,也不见得劳动者就说走就走不交接工作。而且为什么单独强调强令冒险立即解除,说明法律起草人是有意要区别对待。
wldzbwww
发表于 2011-4-9 10:20:46
好东西,希望是专业性较强的。{:5_248:}
雪中鹰
发表于 2011-4-9 15:04:32
回复 12楼 小树林子 的帖子
呵呵,建议在员工关系与劳法板块发帖,大家一起讨论,一起进步。
雪中鹰
发表于 2011-4-9 15:08:24
回复 12楼 小树林子 的帖子
呵呵,建议在劳法版块发帖讨论哈。
宏志
发表于 2011-4-11 09:07:54
归纳起来 不错
Audy.zhang
发表于 2011-4-12 07:53:18
谢谢分享,{:5_239:}
王魁兰
发表于 2011-4-13 13:54:31
好东东,加一条:
公司按章程解散的,按终止劳动合同方式计算经济补偿
海水无盐
发表于 2011-4-13 15:02:35
{:4_78:}{:4_78:}
attitude_a
发表于 2011-8-2 10:58:27
{:5_285:}{:5_285:}{:5_285:}